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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12月1日海关公布消息,青岛海关所属威海海关在进口货运渠道查获非法走私医美针剂8636支
据了解,青岛海关近两年已经累计查获医美产品走私案件30余起。仅2025年5到11月底,7个月时间青岛海关查获非法走私医美产品就高达61126件!月均查处非法走私医美产品8732件。
2025年以来,医美产品走私案件频发,各地海关查获了大量非法携带入境的医美针剂。其中,玻尿酸、肉毒素相关这类的产品因其种类非常之多、利润空间大,成为不法分子重点走私的目标。
6月,青岛海关所属荣成海关查获非法走私医美产品25244件:肉毒素10826瓶、玻尿酸14418支,偷逃税款57.7万元。
6月,青岛海关所属黄岛海关查获非法走私注射用医美产品19597支:其中肉毒毒素制剂3380支、注射用玻尿酸针剂15337支、注射用溶解酶880支。
7月,青岛海关所属荣成海关查获非法走私医美产品6639支:其中肉毒素5025支,玻尿酸针剂1614支。
8月,青岛海关所属威海海关查获非法走私注射用透明质酸医美针剂共计960支。
从查处的数十个纸箱里夹藏的都是不一样的品牌的医美产品。全部的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信息都是外文,没有一点中文标识。这些医美产品都是通过普通的常温集装箱进行运输的,没有冷藏的条件。走私入境的肉毒素产品未经检验检疫,其产品质量没办法保证,存在极大的健康安全风险。
自2008年起,药监局把及其制剂列入毒性药品管理。它的配置、经营、运输、储存和使用不仅要遵循我国药品管理法,更要遵循《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口制剂的流通和使用同样执行此管理。
我国明确规定,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生产企业和经销商都只能销售给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不可以参与零售。
空军特色医学中心皮肤科主任医师田燕表示:作为毒性药品,首先是要有资质的医生来开具处方,然后有专门的人员去领取肉毒素。另外,在领取的过程中也保证全程都是冷链、低温的环境。对于肉毒素,正规医疗机构还会登记造册。也就是说,患者是不能够经手领取肉毒素的。这样才能确保肉毒素这种药物,在全程使用的过程中都受到严格的管控。
走私入境的医美产品,首先是没有用冷链来进行运输,产品非常有可能会失效、被污染或者是发生变质;
其次,走私入境的医美产品来历不明、成分存疑,若使用不当的话,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风险。
这些来历不明的产品,药品毒素含量不确定、不可控,在使用中的风险很高,会造成肉毒毒素中毒。
在今年5月,青岛海关所属烟台海关查获非法走私“童颜针”注射针剂50支的同时,在全国各地其他海关也查获非法走私医美产品。
5月,北京海关所属天竺海关查获3批不合格进口强脉冲光射频治疗仪,共计28台,货值50.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56万元。
该仪器通过光能与热能作用于皮肤,大多数都用在改善皮肤皱纹、治疗良性色素性表皮和皮肤病变等,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第二类医疗器械。
5月,杭州海关在杭州空港口岸查获旅客违规携带进境的注射用玻尿酸针剂100支。
注射针剂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进口的医疗器械应为已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疗器械,并附有符合相关规定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中文标签和说明书,说明书、标签缺失或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口。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过一起非法走私医美产品案例。黄某走私未申报医美针剂共计偷逃税款9000万余元。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00万元。
黄某在2018年至2022年四年间,黄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境外采购的水光针、玻尿酸等医美产品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境的情况下,通过委托别人安排“水客”通关、委托某公司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的方式,将从国外采购的玻尿酸、水光针等医美产品走私入境销售,因构成走私罪,被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南路22号皇岗海关,于今年4月和8月查出两起人身绑藏医美针剂的非法入境案。
皇岗海关关员在福田口岸对进境旅客及行李物品进行监管时,发现1名男性旅客进入海关监管区未向海关申报,且神情紧张、步履异常,遂对其进行拦截检查。
经进一步查验,在该名旅客的腰腹部发现用透明胶带缠绕固定的美容针剂20套、注射器20支、美容液20瓶。
经现场问询,该旅客承认上述物品是受他人委托携带进境的美容针,并收取了“带工费”
皇岗海关关员在福田口岸对进境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进行监管时,发现一名女性旅客进入海关监管区时,未向海关做申报,且神情紧张、步履异常,海关关员随即对其进行拦截检查。
经进一步查验,海关关员发现该名旅客穿着两层紧身裤,在腰腹部位置的紧身裤夹层内发现减肥针剂4包。
该批针剂拆除了原外包装,并用透明塑料袋重新包装,内有透明液体,并配有注射针头。
A1: 要注意,对于注射用透明质酸等此类医美针剂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哦!我国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其中,第三类是指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控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A2: 在进口前,境外生产企业需先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我们的祖国对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境外注册申请人,由其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向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和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不过,国内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应当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A4: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并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
说明书、标签需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在说明书里面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A5: 海关对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电子数据与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报关单电子数据实施联网核查。
医美针剂进口时,海关会按指令要求实施查验,包括核对医疗器械注册证信息、核对标签/标识、检查医疗器械通用安全、检查夹带禁止进境物等。检验合格的,依企业申请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